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