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有效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