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