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