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