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