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