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