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