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