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