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