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