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