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