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