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