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