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