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