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