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 公证员第二十四条有效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