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 公证员第二十一条有效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