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 公证员第二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