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