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