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