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第六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损失评估等工作。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