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第六十二条有效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发生核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