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核事故应急国际通报和国际救援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