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