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