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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有效

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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