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