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