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对核设施、核材料的破坏、损害和盗窃。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