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