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八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