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