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证据第四十三条有效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