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九条已修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