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八条已修改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