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