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十条已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