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九条已修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