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一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