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已修改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