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