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