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