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