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九条已废止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