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六十条已废止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