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已废止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九条